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办理解聘手续。
拟定新的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竞标公示评标结果,并与中选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安排新老物业公司进行交接,确保新物业公司顺利进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找物业经理沟通,反映问题。
2.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投诉材料。
3.联系房管局物管科反映问题。
4.向业委会反映物业不当行为。
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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