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支持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类园区应设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同级部门负责全国及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依法监管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向调度及相关领导报告。
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并按时上报。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相关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康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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