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且该申请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要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等。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可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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