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为交易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于善意取得制度与债权让与制度中。
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交易相对人无权处分或交易存在瑕疵。
已办理登记或交付:在不动产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需已办理登记手续;在动产的情况下,需已完成交付。
当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上的善意,指的是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行为人在进行某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要求行为人在为法律行为时,不知悉也不应当知悉某些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事实,从而表现出一种诚实、无过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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