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债权人按照要求写起诉状,然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厅进行立案。
2.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发出受理通知。
3.交换证据、递交答辩状: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
4.开庭审理:法院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5.判决与执行: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应履行判决义务。如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1.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特定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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