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效果差不一定是医疗事故,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在一般美容院进行美容而出现不良后果,通常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但如果是在正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且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那么就应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患者实际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满足这些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