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止后恢复执行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需要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恢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终止执行,申请人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但需提供新的执行条件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 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及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2. 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4.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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