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若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视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来处理。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死刑吗?在司法实践中,若受贿仅数百万元但未造成实质损失,一般最高判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85条,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极其严格,必须同时具备:
1. 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受贿金额通常在300万元以上(司法解释明确标准);
2.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多次索贿、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等;
3.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4.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导致国家经济损失超亿元、公共资产严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