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保证人及保证金要求、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内容,确保取保候审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兼顾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
1.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收入和住所,无牵连且愿意履行保证义务,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2.保证金保证:保证金数额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确定,最低不低于1000元,无上限规定,保证金需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取保候审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全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被取保候审人还需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不同于逮捕拘留等羁押措施,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仅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不需要羁押的人员采取羁押措施,节约司法资源。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也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仍会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执行机关统一为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人性化的强制措施,相关规定明确且严格,其适用需符合法定条件,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相关义务。大家需明确取保候审的定义和具体规定,遇到相关情况时,依法申请和配合,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保障司法机关顺利开展工作,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