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走核心团队本身属于人才流动范畴,但如果挖角方以获取商业秘密为目的,通过高薪、股权等利益诱使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并教唆、引诱其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就构成恶意挖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权利人发现此类行为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固定证据,包括员工离职前异常下载拷贝记录、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新单位使用相同技术的证据等。
二、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行政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挖角方与跳槽员工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一、情节严重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标准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二、情节特别严重
指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挖角方如果明知员工携带原单位商业秘密仍予以聘用并使用,或者主动指使员工窃取、复制商业秘密,与员工构成共同犯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实践中,权利人如果掌握初步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处罚中形成的勘验笔录等证据,也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法律保护力度持续加强。企业应完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义务边界。遭遇恶意挖角时,要及时固定证据,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维权。人才流动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挖人窃密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