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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里面:比如说一个单元三分之一的业主交了物业费了,其余人员还未交,物业以未收齐物业费,资金不足为由停止电梯运行,这个属不属于这一条,违反那一条

更新时间:2024-03-13 案源类型: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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