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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5岁男孩在医院门口横穿马路被轿车撞伤致死。男孩在被撞之前有招手示意动作然后开始快步通过,但是轿车司机没有减速和打方向盘直接撞上去了,车速是39.2千米每小时,路口没有斑马线红绿灯,负责设立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部门有责任吗? 医院以前在门口有保安维持秩序后来撤走了,医院有责任吗?这条马路很窄,只能够车一来一往通行,在南北有人行横道线但是较远,行人经常横穿马路到对面,因为对面有饭店,超市,药店,和洗浴中心。孩子就是在去对面洗浴中心洗澡时被撞伤的。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各负50%责任,合理吗?

具体地址是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仁和医院门口,时间是2020年10月3日上午10:08分。
医院门口原先有保安亭,也有保安负责维持门口秩序,但是后来保安亭拆除了,保安也撤走了。法院第一次开庭也认可了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支持啊?最好列出来放在下面,比如医院的行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应该设立斑马线红绿灯的部门却没有设立?谢谢啊!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支持啊?最好列出来放在下面,比如医院的行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应该设立斑马线红绿灯的部门却没有设立他们违反了那一条法律?谢谢啊!
辽宁-锦州 发表于:2021-05-29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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