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在遗孀是再婚的和原配子女间如何分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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