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公款100元 会被工安局抓吗
发表于 2021-06-29 10:38
向TA提问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
发表于 2021-06-29 11:26
向TA提问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根据以下四个要件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你好,我朋友因为挪用公款被检察院带走了,请问我可以委托你们取保候审吗
羁押审查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