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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债务人张做为投资人 被执行人 其经营的独资企业连带责任 诉讼未生效前 将企业投资人变更为王 判决生效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 致执行中止 现在再次变更投资人为李 但债权人发现其他已生效判决确认赵和刘为该独资企业隐名股东 请问: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并请求追加王 李 赵 刘为本案被执行人 具体应当如何追加程序

河南-开封 发表于:2021-07-0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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