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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某公司300多名职工要求与单位签订一份集体合同。由于企业刚成立,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就委托本企业的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向企业提出就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时制度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经过考虑,同意了职工的要求。2月2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经过认真热烈的讨论,就协商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了争议。 (1)本案存在哪些问题? (2)集体合同是否有效?

甘肃-陇南 发表于:2022-11-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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