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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2023 年4月5号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93元,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号至2023年4月4号在分宜县冲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第三项以及第八十二条规定

江西-新余 发表于:2023-04-1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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