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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信息原告(本人):香港居民,姓名:林航证件:香港身份证号码:R(9);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H联系方式:电话:;微信:60664900被告一(租车公司):示川网络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障公司):众安易行(四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京港澳高速路段管辖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租车情况:本人于2026年4月4日向被告一租车,通过微信沟通并支付租金。租车公司承诺“已购买保险,本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事故经过:2026年4月4日下午16:00分许,本人驾驶租赁车辆在东莞市虎门镇京港澳高速发生三车相撞事故,本人为尾车,被认定为全责方。保险情况:租车公司为涉案车辆向被告二购买了第三方责任保险。拖延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二一直消极处理,至今未完成定损,导致受损车辆无法维修。第一辆以及第二辆车车主已表示可能对本人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租车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租车公司及保障公司均未履行义务。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26-04-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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