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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父母,其女儿今年去世,由于被告女婿不积极给女儿治病,原告和女婿翻脸,父母在其女儿生前,一共给女儿女婿拿了25万现金。 在2015年,父母出资5万元,给女儿,女婿购买车库,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是借款,女儿今年去世,其父母给女婿打电话说,买车库5万是借给你们的,女婿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只是说:嗯,这些我都认。并说这钱我都可以给你们,说了三次。 过了一个月,父母要求女婿给付5万元,女婿让父母放弃继承权,父母没同意,女婿就没给5万元。父母以借款纠纷起诉至法院,女婿对5万元买车库认可,但说是赠与。法院让父母举证,父母只有上述电话录音,法院认为父母证据不足,判决是赠与。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子女婚后父母出资给买房屋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赠与夫妻双方处理。 父母准备上诉,怎么上诉

辽宁-丹东 发表于:2024-11-0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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