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顾服务”未按宣传内容提供服务(9项只提供其中1项),在我两次提出异议后,直至合同到期都没正面回应和改进,我认为证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请教除了要求全额退费外,资金占用利息和合理补偿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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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证券公司未按宣传履约属违约。资金占用利息可按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合理补偿需证明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投资损失等)。若合同有仲裁条款,可仲裁;无则诉讼。建议先整理合同、宣传资料、异议沟通记录等证据,我能帮你分析证据效力和维权策略,你可说说合同中关于服务和争议解决的具体约定,以便更精准判断。
25年12月10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拘于佛山南海看守所
不当竞争5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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