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今天公司宣布2012年国庆与中秋放假是5天,国家法定的是8天,我们在国家法定假期中多上了三天班。照此公司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我们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薪资(不调休)。但是人事部说没有此消息。经过初步协商后,公司领导还是坚持原有计划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公司是不是违法了?我们该怎么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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