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1500,基本工资600,岗位工资600,责任工资300.佣金提成为元。应发工资元。 因旷工两天,被扣发60%岗位工资360元。公司的解释为: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9条:由于个人的责任,未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故我的工资元,高于北京2013最低生活费980元。公司以上解释合法吗?我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公司当月扣款不能高于工资的20%。 这个工资是按1500计算,还是按加上提成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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