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在公司工作时,接到一个棘手的单于是去问经理一些事,但是过程中她们发生了一些口角,经理就以不服公司管理为由辞退了我姐,我姐入职一年多,签有劳动合同,而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姐辞退,并且辞退后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姐该如何进行维权?
发表于 2013-09-04 11: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9条、《劳动合同法》40条有规定,有那些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46条的规定,你姐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入职一年多,可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
发表于 2013-09-04 11:43
单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和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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