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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前兄弟三人一起买了四间集体屋宅基地面积约120平米,以老二的名义中标(地契是老二的名字),总价值约9000元。老大出资约3000,老二出资约4000,老三出资约2000。老二家日子过得最清苦,二十五年间老三对于出资一事只字不提。如今拆迁了,老三说当时是一起买的,所以他要分其中的40平米,甚至与补差价什么的都不提。
老二该如何处理?是坚决按出资比例要求呢?还是要求老三补回差价(二十五年前跟现在货币的购买力不可同日而语)又该怎么补?还是……
没有具体合约,仅有口头协议,说是共同出资共同所有。
要回钱的话是按现在的宅基地价格还是以前的呢?假如按以前的1000元在现在来说没什么价值;而按现在的话老三不同意又该如何?还有就是这应该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问题,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安徽-合肥 发表于:2014-04-0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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