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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8月5号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职位银保客户经理,月薪3000元。在8月31日~9月1日这两天公司有新的奖励方案一张单500元,结果出了3张单,合计1500元。到了10月16日由于业绩不理想,赚不了钱等原因我申请了离职。那么工资就出到了9月30号,工资条已经说明工作状态是离职。但是我没有去办理离职证明。之后到了12月初公司人事部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公司多帮我买了10月11月的五险一金,要求我退回公司账户上。我觉得无理回去跟公司理论。公司就说你那1500元的奖励要全数提交给银行,我的工作内容就是跟银行客户经理合作出保险,银行是有规定不许收这些额外奖励。只是暗地里收,既然我都离职了我应该是有权不给的对吧?但是我考虑到人品问题,我就决定了公司把我10月1日~16日的工钱给我结了我就把那1500元给客户经理。但是公司却拒绝,要求我把1500元给银行,另外把10月11月的五险一金退回公司才给我开离职证明。那么问题1、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拖欠?2、我是否有义务把多交的五险一金退回?3、我是否有权追回16天的工钱?4、拖了我这么久时间是否有的赔偿?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3-12-1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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