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签,首付已付。 补充协议里明确规定:买方支付的首付及所有费用之和不超过合同内达成共识的金额(里面有数字),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方退回乙方已付金额,互不追究责任。 现卖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若闹上法庭,法庭将以首付款作为标的呢?还是放款总额作为标的呢?请各位专家指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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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一、当事人信息原告(本人):香港居民,姓名:林航证件:香港身份证号码:R(9);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H联系方式:电话:;微信:60664900被告一(租车公司):示川网络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障公司):众安易行(四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京港澳高速路段管辖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租车情况:本人于2026年4月4日向被告一租车,通过微信沟通并支付租金。租车公司承诺“已购买保险,本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事故经过:2026年4月4日下午16:00分许,本人驾驶租赁车辆在东莞市虎门镇京港澳高速发生三车相撞事故,本人为尾车,被认定为全责方。保险情况:租车公司为涉案车辆向被告二购买了第三方责任保险。拖延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二一直消极处理,至今未完成定损,导致受损车辆无法维修。第一辆以及第二辆车车主已表示可能对本人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租车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租车公司及保障公司均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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