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建设方,委托施工方承建我司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就一口头约定开始施工(日期:2011年4月12日),在2011年6月24日口头约定对设计做有变更,没有签单(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法律是否给予支持)。2011年08月29日签单施工合同。2011年12月20日我单位在没有验收的前提下使用。后发现,工程量与工程预算书不符,与原设计有多处不符。请问能否追究施工方责任?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是做工程的 但是一些款项一直未回款。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款项
工程建筑1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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