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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律师 A为投资咨询公司的企业法人, A与B为好友,A以{自然人}的关系与B签订借款合同,无实际借款。形成A持有对B的合法债权关系。 然后A通过自己为法人的投资公司对{自然人}A持有对B的债权进行打包整理成{债权转让型}的理财产品对社会公众{推荐},实际是{销售},但投资公司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不直接接收资金,只收取咨询费和管理费。资金交易全以自然人A的私人账户完成。相当于 宜信的P2P债权转让交易模式。现今的法律是否有条文规定 这类公司操作模式是否渉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这种操作模式违反了哪些法律。

河北-保定 发表于:2014-12-1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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