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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2013.6.1至2018.6.1 2013.6.1至2014.12.31是任职的,公司效益不好,改革变相裁员,财务部领导按排我去小分部做会计,还是属财务管,但是工作地点与合同签的地点就变了,我不同意去小分部上班,公司愿意以裁员形式给我赔偿金,请问2015.1.1至2018.6.1这个阶段的合同期我还能要公司赔我钱吗?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5-01-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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