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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月双休日存休约为6-7天,工作三年,累计存休约为216天。企业承诺的每月工资为5120,但工资条中的月收入拆分分为基本工资3220,加班补贴920,交通补贴460,零头附加120,保姆津贴400;现在企业要破产清算,如果要补偿我的这么多存休的话,数目不小,在核对加班费的时候,人力资源以每月都有加班补贴为由,拒付加班费。 问题一:企业这样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是否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请问各位大律师,我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这家企业上班三年一次年假也没休过(我的劳动工龄为10年),因为光我存休的假期都没用到; 问题二,我追溯年假的权利是否只有2年? 另外,每天的我的工作时长为9小时。 问题三,我是否可以追溯三年的超时加班?

江苏-淮安 发表于:2015-03-0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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