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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人一起做收购生意,被告一负责过磅称斤,被告二负责打欠条,被告三负责发钱,一般当天收购的东西会在两天后发钱,原告拿着2014年6月27号欠条让我给他钱,我看到他的那个欠条是他自己写的,就没给,现在,他拿着那个欠条告我!(我们做生意是6月27号之前是签的白条,不含27号,而且,白条的内容只含斤数,27号以后都开的发票!当他们来领钱的时候,白条就没收回,还是在他们自己手里,只在我的账本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我27号的发票全撕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安徽-宿州 发表于:2015-04-0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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