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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未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离职的补偿金。仲裁裁决仅支持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服仅对双倍工资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其他两项劳动者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的认可(这个能成立吗?),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二审劳动者能否将仲裁申请中的三项都列为上述请求?

四川-成都 发表于:2015-04-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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