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今年66岁(虚岁),在一单位食堂做饭(已有三年另四个月),前两天生病想去住院,于是就向单位请假,单位也同意,并招来了新的接替人员,但后来因为病情尚可,打消了这个想法,并要求继续上班,但单位以我朋友做的没有接替人员好而要求给他换岗位,现在我朋友不想做其他工作,因为劳务协议里注明他的工作岗位是食堂,现在我朋友以这个为由,要求单位给预经济补偿,您觉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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