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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文化局租一老宅子给我,要求我长期展示艺术收藏品,合同一年一签,不准进行经营。本人热爱文化事业,采购了大批贵重艺术收藏品来充实老宅子的摆设,还原清末建筑的内部摆设,免费提供给市民参观。受到当地市委书记及相关领导的肯定。但是老书记一调走,文化局一到合同期满就要求我搬出老宅子,不和我续签合同。我觉得估计是新领导换了口味,感觉有一种受欺骗的感觉,很天真的在做贡献却招来这样的下场,这么多的投入叫我如何处理,请大律师们帮我解惑!

浙江-衢州 发表于:2015-08-0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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