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为教师,与学校工作2年,2015年7月20号与学校合同到期。 到期后与学校重新签写合同;新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即视为违约,由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5号提出离职(即新合同签写不足1月),以提交离职申请; 学校要求赔偿1W元 疑问如下: 1.新签定的合同(续签),未满一个月内提出离职,是否属违约。 2.如若属违约,违约金是否可商量;未对学校造成实质性伤害,且学校的师资力量足够。
发表于 2017-02-13 14:41
你好,建议你对案情进行详细描述,你可以致电律师或者面谈详细的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以供律师作出最专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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