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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2006年年底,为达到低价购房的目的(低于市场价31%的,合计人民币38000元),承诺帮助乙方承揽4栋楼房修建,以弥补差价损失。截止目前,甲方已给乙方楼房居住达8年之久,但是乙方也没有兑现给甲方修楼的承诺。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甘肃-张掖 发表于:2015-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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