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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要咨询一下,商贸城在租赁商铺招商时,为了打消 商家的顾虑,以“特别公告”的形式发出要约。声明业态绝不会重复,(一楼有的业态其他楼层就不会有)但是在招商成功并收到全部商家的定金后,(定金合同注明,定金一经缴纳不参加抽签的不予退还,抽签后当天未签订合同并交清余款的不予退还)因为报女装业态的太多,在抽签时只能无限扩张女装商位,二楼和三楼的女装业态就已经重复了。众商家由于害怕失去定金,被迫以先交钱后签订合同的方式签订了合同。签订的合同里面并没有业态不能重复的用词。请问在合同签订后,以前的要约对要约人还有约束力吗?我们还能不能主张权利呢?谢谢,急等你的答复!!!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08-3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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