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一县级医院,事业单位,有部分职工为临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时间为一年,现有几个职工是2005年开始聘用的,聘用合同也是每年一签,本次合同至2015年6月30日期满,单位续签合同,这部分职工因对薪资不满,不同意签订,并要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要求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3.单位补交纳2005至2009年养老保险金。请问这些要求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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