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单位上班了十八天,是模具工单位是承包性质的,我是帮承包者打工的150/天,但是我的工资是单位发的,单位又从承包者的承包款扣去的.我做了18天承包者嫌我技术不够,自己出现金给了我18天工资2600.没有任何签字和收款条.之后单位的会计在我个人所得税上,一般工资薪金7月份8200元8月份6800元,会计故意做帐做这么高为了减税,像这种情况我可以把单位告上劳动局,补发7月份8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等吗? 证据有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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