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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乙的电脑店购买笔记本电脑,因乙工作人员误导(无证据证明),致使甲购买了相同型号,不同配置的电脑,价值3700元。次日,甲强烈不满,要求退货,在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退还甲方支付款3400元,但乙方给甲方出具了3500元的退款单,数日后,乙通过银行给甲方转款3380元。相关调解内容,工商所有记录,但无双方签字。现,甲方要求乙方按退款单载明金额退款,不承认调解金额,如果乙方不同意,就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诉讼。请问,乙方是否可以胜诉?

海南-海口 发表于:2015-10-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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