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5年1月中旬通知可以取钥匙了,但告知房子未验收,未达到交付条件。 2015年4月1日取钥匙收房,取钥匙时售楼口头承诺,2015年11月份开发商退还违约金1万元(少部分业主给打了欠条,多数没有,我的没打欠条) 11月初去售楼问违约金的事情,说:5000元用物业费抵,5000元用金佰瀚酒店的餐卷抵,我非常不满意,现在想起诉他。 开发商: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资质),下包至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达项目部(无资质)。首付款发票章:(是项目部的) 诉求 要违约金是起诉项目部还是房产公司?用物业、餐卷抵合理吗?如何起诉合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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