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青岛某高校签的聘用合同3年,刚工作1年想辞职。合同中规定:如果我提出解除合同,应缴纳费用为合同未履行完的月数X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请问这种条款合理吗?是否属于所谓的违约金?如果是,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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