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甲乙出资,丙出技术组建丁公司,甲出资225万占75%,乙出资30万,占10%,丙出技术占15%,由于技术要评估,甲乙丙商量由甲乙按出资比例将款397060元、52940元转账给丙,丙再将这45万打给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现甲乙仅凭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丙,主张45万是借给丙的。法院违法适用公告送达导致丙没有出庭,在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向甲乙释明,让甲乙将案由改为不当得利,导致丙败诉。 请问法院释明甲乙改变案由的行为是否适当,如不适当,违反了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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