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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同安一家公司上班,因公司要求按厦门的最低工资标准签合同,我当时拒绝,年底的时候辞职了,因有部分工资没及时给我发而向同安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过几天就要开庭了,今天突然接到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用人单位有让我签合同,是我自己不签,是我的错,我说用人单位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签,我提出了异议而没签;那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签合同,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请问律师我该怎么维权呢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6-03-0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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