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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请教下,月薪7000元,3月从3号到22号上班,中途请假一天,公司单休制,3月实际上班天数为16天(不含周末),但公司最后只发了我15天工资。公司说无论当月是30天或31天,都按30天计算,即是一天工资为7000/(30-4),等于269元。直接用减法算不上班的天数,31减去16再减去4(周末)等于11天,有11天不上班。7000-11*269,等于4041元。这样计算算少了一天工资,正确的算法应是16*269,等于4304元。现在公司说规定是按请假天数算,不按实际上班算,请问公司合理吗?应如何拿回改得的工资?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6-04-1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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