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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车方,B为受害方。B是经营蔬菜的阿姨,踩着三轮车进货,途中会有人行天桥和立交桥,但基于三轮车的特殊性,并且载满蔬菜,无法正常通行人行天桥,必须上立交桥,事发时A是推行三轮车状态,顺行,天气天晴没有任何阻碍视线物;B因为超速50%以上的车速把A撞倒在地,地上有将近30米刹车痕迹,当时A无呼吸,随后抢救无效。请问这种情况,A、B方均要承担哪种责任?

辽宁-营口 发表于:2016-06-0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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