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另外一个公司要合并一起,然后当事人的岗位他们有人,不需要当事人了,说补偿一个月工资,要签字。因为当事人也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感恩戴德的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有人提醒当事人:1、公司是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2、补偿不合理(工作2年2个月,至少应该补偿两个半月)。请问:已经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按劳动合同法公司补足给我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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