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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状,请教一个问题。某村委会简称甲,有一片荒山,经过公开拍卖,村民乙中标,合同约定,这片荒山由乙经营管理,未约定用途。合同签定后,乙在中标山上建了一座养猪场。现县林业局接到举报,以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作出恢复原状,罚款3万元。请问,乙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因为合同未约定用途啊!

福建-三明 发表于:2016-07-2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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