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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律师您好!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销售范围只有珠宝首饰,并无黄金饰品,而在收购范围有黄金饰品,所开具发票坚决不给消费者注明克数及含金量。请问这家公司若经营黄金饰品并盈利,是违法的么?其开票方式构成偷漏税么? 谢谢! 小白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09-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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