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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4.5.25受工伤,劳动合同是三年的2015.5.20到期,工伤认定是2014.9.12劳动能力鉴定是2014.12.11 十级,2015.1.21工伤复发,单位在继续治疗审批表中盖章同意继续治疗,但工伤保险科没有盖章。2016.2.25申请复查鉴定,2016.5.4复查鉴定为8级,2016.6.4省级复查鉴定为8级,2016.7.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为:经审核,符合旧伤复发治治疗条件的认定。现单位在2015.5.20终止劳动合同,我没有签字,法律上也没有生效,现二审进行中,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依据是什么。

福建-福州 发表于:2016-11-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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